“冤不?”内蒙古呼和浩特,女子与相交30多年的男同学一起去景区游玩,又与对方一起
“冤不?”内蒙古呼和浩特,女子与相交30多年的男同学一起去景区游玩,又与对方一起住在对方的出租房里,结果被对方伸手、伸嘴占尽便宜。事后,虽然对方多次道歉,但女子不愿意原谅对方,又见对方恼羞成怒,多次污言秽语骚扰自己,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。法庭上,对方辩称没有违背女子的意愿,是因为自己没有给女子景区门票、提供高档酒店住宿,才让女子心生不满。双方各执一词,法院这样判!据悉,男子王某与女子赵某是相交30多年的同学关系。2024年4月23日,王某邀请赵某一起去一景区游玩。赵某也没多想,便欣然同意。当日双方各自自费在景区游玩后,又一起吃了晚饭。吃完饭后,王某将赵某带回自己的出租房住。次日早晨,王某起床后起了歪心思,对赵某又是搂抱,又是亲吻,结果遭到了赵某的拒绝。随后,王某见赵某生气离开,便给赵某发了道歉信息。虽然如此,次日王某在与赵某通话过程中,又一连32次向赵某说“我要把你办了”等类似的话,虽然每次都被赵某明确以“滚”“你不能老这么说”等拒绝。几天后,赵某又给王某发了一条信息,大意是说自己不是住不起酒店,而是念在与王某老同学的情分上,才接受王某的好意去王某家住,但是却被王某伸手、伸嘴占尽便宜,心里很不爽。王某看到赵某的回复后,表示自己当天就已经道歉了。又过了几天,赵某又给王某发了一段事发当天录制的视频。王某看到后反问赵某事情不是已经过了吗,结果遭到了的赵某怒怼、指责。转眼几个月过去了,难以释怀的赵某前往医院检查,结果被诊断为精神障碍,建议系统治疗。想到相信王某,结果却被王某占了便宜,还得了病,赵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,以被王某性骚扰为由,要求王某向自己赔礼道歉、保证不骚扰自己并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失费。法庭上,赵某讲述了上述经过,并提供了与王某之间的聊天记录、通话记录为证。但是面对赵某的控诉,王某却辩称,赵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赵某与自己聊天时,谈笑风生,甚至多次开怀大笑,自己并没有违背赵某的意愿,赵某是因为自己没有给其买景区门票、提供高档酒店住宿才心生不满等等。双方各执一词,法院怎么判?首先,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侵权案件的基本原则。具体到本案,赵某主张被王某性骚扰,理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不过应当注意的是,最高院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108条: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,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,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。不像刑事案件,要求证据必须达到确定充分,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,才能给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定罪。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低的多,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。具体到本案,赵某与王某双方各持一词,法院认为综合王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内容,可以认定王某性骚扰赵某的事实。《民法典》第1010条规定,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王某性骚扰赵某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其次,王某的行为和言语侵犯了赵某的人格尊严,赵某要求王某赔礼道歉并无不当。给赵某造成的主要是精神损失,赵某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亦属正当要求。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,根据最高院《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5条规定,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(二)侵权行为的目的、方式、场合等具体情节;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(六)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。具体到本案,一审法院审理后,酌定王某限期赔偿赵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。一审判决后,赵某不服提起上诉,王某也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。而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,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性骚扰赵某的事实并无不当。但酌定王某赔偿赵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有失公允,最终改判王某赔偿赵某20000元精神损失费。对此,有人支持判决,认为这就是手欠的代价!但也有人认为王某太冤了,表示王某与赵某孤男寡女的,一起玩也就罢了,还一起住!如果不是别有用心,那心也太大了!这事您怎么看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,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!------关注@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,法律中寻破局之法!女子称遭男同学性骚扰法院判了